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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型)(C款)

2014-10-09 13:30: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见 8.3)就 医、配药、体检所发生的医药或体检费用支出,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本公司承担如 下保险责任:

  门(急) 诊医疗保 障

  住院医疗 保障

  体检费用 保障

  对于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 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对于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 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对于体检所发生的体检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指定的免赔额后按 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确定各项保障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全部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支 付。当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使用 公共账户内的余额对该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支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和投保人 申请从公共账户中支付的金额用尽后,本公司将停止向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直 至其个人账户有新记入的余额或投保人再次申请从公共账户余额中为其支付保险 金。停止支付的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的资格按本合同 约定终止后将不再支付。

  4.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或体检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4),未遵医嘱使用国家管制药物;

  (4)战争(见 8.5)、军事冲突(见 8.6)、暴乱(见 8.7)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非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7)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个人

  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或按照其他约定处理。

  5 投保人权利

  5.1 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在保险期间届 满时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的账户余额直接结转至续保后的保险期间。续 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管理费的收取比例。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投保人没有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个人账 户和公共账户的账户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5.2 被保险人 变动

  5.3 合同内容 变更

  5.4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单位有新员工加入而要求增加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 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 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 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 终止。若投保人要求的终止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该终止日零 时起丧失。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或按照其他约定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若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日内将公共账户和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余额之和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