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长保无忧乙款长期疾病保险
2014-12-08 10:29: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附加长保无忧乙款长期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 重大疾病住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身故利益给付或重大疾病利益给付之一,以 及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和额外疾病利益给付。
一、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 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 作出,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利益,保险合同随之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 例计算: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二、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 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 作出,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在住院保障 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天数进行给付,一经给付,本项利益给付随之终止。
三、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 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 作出,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为上限,按照保险单上 所载明的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在住院保障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给付,一经 给付,本项利益给付随之终止。
住院保障期间指自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 天后因本条第一项中所确诊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住院起的一百八十天期间内。 且该住院经医生诊断正式办理住院手续,须住医院接受治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不包括 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急诊室或急诊观察室入住:
2、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3、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 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4、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住院医疗费用指在扣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与 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费用。
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 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任何住院费用补偿。
四、额外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 因男性或女性特有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20炼给付额外疾病利益,本项利益给付随之终止。
五、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本附加合同的身故利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身故利益给付金额、保证现金价值、保险费与主合同的身故利益给付 金额、保证现金��值、保险费合并,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本附加合同的身故利益 适用主合同的身故利益计算方法,且本附加合同的身故利益将与主合同的身故利益合并 进行给付。
中宏附加长保无忧乙款长期疾病保险条款^ 200909 ^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不参与分红,须与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 ���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身故利益给付或重大疾病利益给付之一,以 及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和额外疾病利益给 付。
一、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 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