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恒泰长期意外医疗保险
2014-09-26 13:04: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恒泰长期意外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前往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3,
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按余额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4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5 倍为限。
二、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前往医院经
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
意外住院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本公司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最高以100 天为
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的住院天数以500 天
为限。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恒泰长期意外医疗保险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恒泰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 同包括生命附加恒泰长期意外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 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 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 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前往医院2
1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
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
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
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
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
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
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