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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恒泰长期意外医疗保险

2014-09-26 13:04: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7计算。本附加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

  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 合同解除权适用主保险合同中“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在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

  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最近一期保险费的交纳凭证; 四、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五、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 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不接受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 第十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 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期满、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三、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撤销、解除,必须和主保险合同一同撤销、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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