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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丰盛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26 11:25: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丰盛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怎么样?

  人保寿险附加丰盛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豁免保费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 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5.4)(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 2 年因疾病,初次被确 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的 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 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5)发生上述第(3)、(4)种情况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主合同的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按下列方式重新确定:

  ①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所对应的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额不变;

  ②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未超过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所对应的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额变更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该部分基本保险金额的现金价 值。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后因疾 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 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未超过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部分所对应的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人保寿险附加丰盛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丰盛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 合同”)由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 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5.4)(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 2 年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 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