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尊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2014-09-26 10:02: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尊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适用年龄:0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住院手术津贴 大病门急诊 门诊 住院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7.5)治疗或接受大病门诊(见7.6)治疗,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 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7)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见7.8)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见7.9)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见7.10)和医疗费(见7.11),我们按被保险人所住医院的类别对应的支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每次限额或日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支付比例、每次限额及日限额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1)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非器官移植手术(见7.18)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见7.19),我们按被保险人所住医院的类别对应的支付比例,在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的每次限额之内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支付比例及每次限额见附表。
(2)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进行器官移植(见7.20)手术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手术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费用,我们按被保险人所住医院的类别对应的支付比例,在器官移植手术费用保险金的每次限额之内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支付比例及每次限额见附表。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施行手术,且前后手术日期间隔未达90 日,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大病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大病门诊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大病门诊医疗费,我们按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所在医院的类别对应的支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大病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本项保险金的年限额,本项保险金的支付比例及年限额见附表。
网络医院 若被保险人于网络医院就诊的,则上述各项保险金不受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的限制,但除床位费外我们给付的该范围外保险金的最高金额不超过该范围内应给付保险金的30%;若被保险人于定点医院就诊的,除床位费外,我们仅在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按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日数以最高给付日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被保险人就诊医院的类别对应的支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平安尊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条款
(平保健发[2009]31号,2009年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尊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