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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盈瑞重疾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5 09:43: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盈瑞重疾保险有什么不同?

  平安附加盈瑞重疾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10)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1)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

  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附加吉星盈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1]140号,2011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吉星盈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您必须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1)申请将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可以不用解除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但需经我们审核同

  意,并按我们的规定增加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一份。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15倍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10)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1)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保��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