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5 08:38: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 | 2100.00元 | 30年 |
重大疾病50.0万 |
30年 |
37岁 | 1590.00元 | 至60周岁 |
重大疾病30.0万 |
至6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 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5.5)(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疾 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 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
生效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5)(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