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特定疾病特约门诊医疗保险
2014-09-25 09:38: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特定疾病特约门诊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 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下列疾病发生的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15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下列疾病而发生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主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约定级距和给付比例分段计算累计给付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5%为限。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费用;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后期)的透析门诊治疗费用及肾移植手术后的门诊抗排异药品费用。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累计赔付的金额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与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及所附属的主合同同时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 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约定级距和给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 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
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下列疾病发生的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15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下列疾病而发生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本公司按主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约定级距和给付比例分段计算累计给付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门诊医疗 保险金以被保险人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5%为限。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费用;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后期)的透析门诊治疗费用及肾移植手术后的门诊抗排异药品费用。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累计赔付的金额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 院医疗保险金与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及所附属的主合同同
时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 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 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主合同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