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长保无忧乙款长期疾病保险
2014-12-08 10:29: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出,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利益,保险合同随之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 例计算: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二、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 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 作出,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在住院保障 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天数进行给付,一经给付,本项利益给付随之终止。
三、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 因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 作出,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为上限,按照保险单上 所载明的给付比例,对被保险人在住院保障期间内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给付,一经 给付,本项利益给付随之终止。
住院保障期间指自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 天后因本条第一项中所确诊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住院起的一百八十天期间内。 且该住院经医生诊断正式办理住院手续,须住医院接受治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不包括 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急诊室或急诊观察室入住:
2、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3、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 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4、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住院医疗费用指在扣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与 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费用。
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 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任何住院费用补偿。
四、额外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 因男性或女性特有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20炼给付额外疾病利益,本项利益给付随之终止。
五、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本附加合同的身故利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身故利益给付金额、保证现金价值、保险费与主合同的身故利益给付 金额、保证现金价值、保险费合并,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本附加合同的身故利益 适用主合同的身故利益计算方法,且本附加合同的身故利益将与主合同的身故利益合并 进行给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各项责任免除中的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 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利益、重大疾病每日住院现金利益、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利益和额 外疾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四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生效及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和主合同相同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八十周岁 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六条 现金价值权益
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随主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参与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和 保险合同贷款。
第七条 保险费率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保留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 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但本公司须在费率调 整生效日前三十日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