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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8 10:10: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国华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一)个人综合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6)或疾病,本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中给付个人综合医疗保险金。个人综合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二)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本公司按约定从公共综合医疗账户中给付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公共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个人综合医疗保险金和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日数、手术及所患疾病等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比例、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国华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 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u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 9.1)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 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 9.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 9.3)向国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

  (见 9.4)和子女(见 9.5)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内容执行。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v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最长不超过 1年。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个人综合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9.6)或疾病,本公司按与投保人

  的约定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中给付个人综合医疗保险 金。个人综合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个人综合医疗 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二)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投保人与本公司有约定的,

  本公司按约定从公共综合医疗账户中给付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公共

  综合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公共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为

  限。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个人综合医疗保险金和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

  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日数、手术及所患疾病 等因素确定,并可对给付比例、限额等事项进行约定。

  2.3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见 9.7)、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8),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9.11)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2)期间因疾病所 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发生上述第 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

  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 账户余额。投保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

  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 户余额。投保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w 保险费支付

  3.1 保险费支付 经本公司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不定期地向本公司支

  付保险费。

  x 个人综合医疗账户和公共综合医疗账户

4.1 账户的建立 本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设立个人综合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