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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综合团体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8 10:10: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账户,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用

  来管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已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为投保人设立公共综合医疗账户,公共综合

  医疗账户用以管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 以及被保险人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注销时其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

  余额中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

  4.2 账户余额计算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本公司将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后计入个人综合医

  疗账户或公共综合医疗账户。本合同生效时,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或公 共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等于投保时所交保险费扣除管理费后计 入账户的金额。

  本公司按约定的结算利率(年利率不超过 2.5%)在本合同满期日 24

  时或账户注销日 24时按单利结算个人综合医疗账户及公共综合医疗 账户的账户利息。本公司结算账户利息后,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或公共 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按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本公司从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或公共综合医疗账户中给付综合医疗保

  险金后,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或公共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按给付的 综合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4.3 账户管理 本合同满期时,本公司按约定将个人综合医疗账户中未使用完的账户

  余额退还投保人,或经投保人同意,在续保时结转至下一保险单年度 使用,该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合同满期时,本公司按约定将公共综合医疗账户中未使用完的账户

  余额退还投保人,或经投保人同意,在续保时结转至下一保���单年度 使用,该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4.4 管理费 管理费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y 保险金领取

  5.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

  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后 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 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疗机构。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 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 3日内给予答复,对 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5.3 保险金申请 由综合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在当次治疗结束后 10日内填写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13);

  (3)医疗机构(见9.14)出具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 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4)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 其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z 被保险人变动

  6.1 被保险人变动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

增加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