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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3 10:41: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正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正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签发之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初次患有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 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增值系数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小于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则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于该累计所交保险费。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正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主险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其所附

  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

  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 9.1)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保单年度(见 9.2)和保险费应交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1.3投保范围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

  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

  并可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险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

  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本公司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签发之日或最后复

  效日起 90 日后初次患有重大疾病(见 9.3、9.4),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 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增值系数(见 9.5)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随之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小于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则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于 该累计所交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

  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9.9)的机动车(见 9.10);(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1);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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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 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4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见 9.13)发生之日起 7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

  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9.14)导致的迟延除外。通知

  内容包括:事故情况、原因、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

  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