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老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1-21 10:47: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老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8岁-50岁 | 1086.00元 | 20年 |
老年住院津贴30.0万 |
终身 |
28岁 | 735.00元 | 20年 |
老年住院保险金30.0万 |
终身 |
30岁 | 355.00元 | 终身 |
老年住院津贴0元 |
30年 |
32岁 | 1320.00元 | 20年 |
老年住院保险金48.0万 |
终身 |
39岁 | 16.00元 | 20年 |
住院300元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需在医院医院医院医院(见附录1 名词释义)住院住院住院住院(见附录1 名词释义)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给付老年住院津贴:
老年住院津贴=老年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见附录1 名词释义)-2) 同一次住院事故的老年住院津贴最高给付住院天数以15天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见附录1 名词释义)需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事故,即其老年住院津贴和住院天数均按同一次住院计算。
如果本附加合同发生过复效,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复效之日起30天内发生的因疾病导致入住医院接受治疗不承担给付老年住院津贴的保险责任。
若发生老年住院津贴理赔,那么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C款》合同(如有)和《信诚附加老年护理保险》合同(如有)的保险金额均按照当次理赔金额等额减少,同时《信诚附加「及时予」长期疾病保险C款》合同(如有)的基础保险金额也将按照当次理赔金额等额减少。老年住院津贴的给付限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当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降为零时,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后申请了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则上述老年住院津贴日额和老年住院津贴的给付限额以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
信诚附加老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老年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见附录1 名词释义)
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3 (1)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发生以下情景,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变更后之保险金额为准。
① 若您在保险期间内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 若本附加合同发生理赔;
③ 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因其他附加合同的理赔而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须等额减少。
(2) 老年住院津贴日额
每60000元保险金额对应的老年住院津贴日额为100元。若发生本条第一款的第
①项情形时,该老年住院津贴日额等比例减少;若发生本条第一款的第②项情形
和第③项情形时,该老年住院津贴日额保持不变。
保险责任的开始
4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条款的约定适用
于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 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24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
止。
保险费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预期的老年医疗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则我们保留调整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
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并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如有保险
费率的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
您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