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正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3 10:41: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6.3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出现本附加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

  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或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

  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

  4

  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年龄确定与错误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 处理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

  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8.3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

  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

  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

  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5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

  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 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8.6 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 (1)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释义

  9.1 本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2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

  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9.3 初次患有重大疾 指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初次患有本附加险合同 病 所指的重大疾病,不包括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时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5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