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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众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8 09:4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康众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国寿康众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初 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 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该 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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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您应当如何正确理解重大疾病 。..。..。..。..。..。..。..。..。..。..。..第五条

  v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

  v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

  v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二十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重大疾病的释义,包括不属于合同约定重大疾病范围的情形。..。..。.第五条

  v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第七条

  v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九、���条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二条

  v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四条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二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条投保范围第十三条受益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第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四条保险期间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重大疾病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变动

  第六条保险责任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

  第七条责任免除第十八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八条保险金额第十九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九条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二十二条 释义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国寿康众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零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众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众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复效申请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经投保人和本 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被保险人(不含附带被保险人)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