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众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8 09:4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该 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国寿康众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五页)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本合同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该 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 成该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作为该被保险人 的遗产处理。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并且不得超 过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第九条 保险费 一、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交清和分期交付两种。分期交付方式为年交和月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四种。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投保人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宽限期内
交付。保险费到期日为本合同年或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十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
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超过 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 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
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 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
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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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 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