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众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8 09:4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 于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全部或部分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 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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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 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上述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 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 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按可 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