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美丽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2014-11-28 09:41: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退保。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或豁免保险费期间,则我们不接受基本保额的变更申请。
5.2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但若本合同已变 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我们不接受借款申请。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 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欠款期内按我们��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5.3 恢复合同效力(复效)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 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的 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 复效申请未经本公司通过,则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间届满的 当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5.4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 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办理终止合同、合同复效时,若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 中扣除。
6.2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处于生命末期;
2、本合同撤销、解除、退保、满期;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未复效;
4、中荷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FDD)效力终止;
5、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除另有规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已缴的保险费。
6.3 年龄的计算与 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 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 不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日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 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 外。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 使解除权。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 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 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6.4 通知 我们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通讯地址发送通知。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 通知我们。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我们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 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 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 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6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