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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014-11-28 09:28: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怎么样?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60 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见19.4)诊断

  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

  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60 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

  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见

  19.5)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

  重大疾病每日住院(见19.6)保险金(见19.7),即我方将给付的保险

  金=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见19.8)导

  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因该重大疾病住院,则不受以上

  60天的限制,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单中

  载明的本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重大疾病每日住院

  保险金,即我方将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保

  险金额。

  重大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日住院保险金给付天数每次住院最多可达365天。如果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

  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90天,则本次住院将与前次住院视为

  同一次住院治疗(见19.9)。

  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超过90天,那么我方在决定保

  险金给付时,将作为两次住院治疗。

  二、被保险人入住医院(见19.10)之日必须在本合同有效

  期间内。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 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 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0.

  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60天之内,如果被保 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 同所有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由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上述60天的限制。

  3.

  2.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8、11.

  4. 请您留意自动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9.

  5. 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定义及适用年龄范围。 18.

  6.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住院”、“专科医生”等的定义和 范围)的详细解释。 19.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

  9. 续保条件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 索赔

  12. 诉讼时效

  13. 保险金申请

  14. 保险金给付

  15. 其它核定结果

  16.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7. 受益人

  18.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

  19. 释义

  附表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19.1)同意后, 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 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 19.2) 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 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年龄为18周岁(见19.3)至60周岁,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 条件的人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如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