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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家庭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2014-11-28 09:28: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一、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 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 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合同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 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 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24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2)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 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24 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 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未满期净保费(见

  19.23)。

  二、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合同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次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效力自我方收到 解除次被保险人合同申请之日起终止,我方于 30 天内向投保人 无息退还该次被保险人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合同签收之日24时起10天后要求解除次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的,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 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24 时后的第一个保险 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2)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 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24 时 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 起 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 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的该次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申请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则其他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本合同依然有效。

  11.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

  二、主被保险人身故;

  三、主被保险人满 65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本合同没有续保;

  五 、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

  同。

  六、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我方对主被保险人和所有次被保险的保

  险责任一并终止。

  若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次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 日满 65周岁,则我方对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而其他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生效,本合同仍然生效。

  第六章 索赔

  12. 诉讼时效 受益人(见 19.24)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3.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领重大疾病每日住院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索 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 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

  (4)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5)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6)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

  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

  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 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 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 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 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4. 保险金给付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