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27 09:5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门诊 住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1岁 | 6.00元 | 1年 |
意外住院1.5万 意外门诊1.5万 |
1年 |
1岁-1岁 | 59.00元 | 1年 |
住院5000元 |
1年 |
0岁-0岁 | 60.00元 | 1年 |
意外产生的医疗费5000元 门诊5000元 |
1年 |
0岁-0岁 | 60.00元 | 1年 |
住院1.5万 门诊1.5万 |
1年 |
0岁-0岁 | 60.00元 | 1年 |
门诊5000元 住院5000元 |
1年 |
30岁-30岁 | 70.00元 | 1年 |
意外门,急诊2.5万 意外住院2.5万 |
1年 |
30岁-30岁 | 81.00元 | 1年 |
住院6000元 门诊6000元 |
1年 |
23岁-23岁 | 125.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 |
1年 |
20岁-20岁 | 125.00元 | 1年 |
门诊3.0万 意外产生的医疗费3.0万 |
1年 |
32岁-32岁 | 125.00元 | 1年 |
门诊10000元 意外住院医疗报销10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3]的伤害而在医院[4]进行治疗的,对于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5],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门诊:
A 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门诊治疗,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人员身份接受门诊治疗,则我们按照B型保障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尚未满十八周岁,我们仅就该次意外事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中超过一百五十元的部分,按照前述约定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B 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门诊治疗,我们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9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尚未满十八周岁,我们仅就该次意外事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中超过一百五十元的部分,按照前述约定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住院[6]:
A 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住院治疗,我们以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人员身份接受住院治疗,则我们按照B型保障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B 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按照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9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3) 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7]。同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