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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27 09:5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我们提供A型和B 型两种保障类型供您在投保时选择:

  (1) A 型保障: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之间的当地社会医疗保险[1]的参保人员,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2) B 型保障: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至满期日[2]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主合同终���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附加合同;

  (2)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3)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3]的伤害而在医院[4]进行治疗的,对于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门诊:

  A 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门诊治疗,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人员身份接受门诊治疗,则我们按照B型保障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尚未满十八周岁,我们仅就该次意外事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中超过一百五十元的部分,按照前述约定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B 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门诊治疗,我们按照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9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尚未满十八周岁,我们仅就该次意外事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中超过一百五十元的部分,按照前述约定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住院[6]:

  A 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住院治疗,我们以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人员身份接受住院治疗,则我们按照B型保障的赔付方法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B 型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按照其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