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A款)
2014-11-26 09:57: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A款)
适用年龄:18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在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诊断、治疗或接受特定门诊手术,或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停留,自每次出境之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不包括该次出境前已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急诊或因意外事故入住医
院诊断、治疗或接受特定门诊手术,对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3.1款的约定计算其中的可承保费用。若可承保费用大于免赔额,我们按照以下方式的其中一种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获的社会医疗保险对可承保费用补偿金额大于免赔额,则:
保险金=可承保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对可承保费用的补偿金额
(2)若被保险人已获的社会医疗保险对可承保费用补偿小于免赔额,则:
保险金=可承保费用-免赔额
(3)若被保险人的可承保费用未能获得任何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偿,
则:
保险金=(可承保费用-免赔额)×60%
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该项累计赔付总额不超过可承保费用赔偿限额(见3.3款)。
2.4.2 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费用补偿
在2.4.1款所述的医疗费用中,对于不属于就诊医院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我们将按百分之八十进行补偿。
在本附加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该项累计赔付总额不超过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费用赔偿限额(见3.4款)。
2.4.3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商业保险机构或工作单位取得前述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中意附加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A 款)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07]第 001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A款)”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
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
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24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
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一百八十天至六十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24时起开始至下一保险单
周年日的24时止。
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我们同意您续保,则在您交付续保保险费
后本附加合同延续有效一年。您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本附加合同
至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2 保险计划的选择 本附加合同提供三个保险计划(详见附表一),每个保险计划提供
三种免赔额选择(详见附表二),您可根据实际需求选定一个计划
和一个免赔额。
您实际选择的计划由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该金额等于首 个保险单年度的可承保费用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决定。
2.3 无赔偿优惠 若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起,从未发生任何理赔给付,则我们将在本
附加合同续保时自动增加可承保费用赔偿限额,增加额为基本保险 金额的百分之六,但以增加五次为限。 若本附加合同发生理赔给付,则自第一次理赔住院的首日或特定门 诊手术之日起,我们将停止增加可承保费用赔偿限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2.4.1 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补 被保险人在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入 偿 住医院诊断、治疗或接受特定门诊手术,或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
或港、澳、台地区停留,自每次出境之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不
包括该次出境前已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急诊或因意外事故入住医
院诊断、治疗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