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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27 09:5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1)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年交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月数第一个保单年度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其他交费方式满 10 个月 0% 60% 0%满9 个月但不满10 个月 0% 50% 0%满8 个月但不满9 个月 0% 40% 0%满7 个月但不满8 个月 0% 30% 0%满6 个月但不满7 个月 0% 25% 0%不满6 个月 0% 0% 0%(3)若我们已按照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给付过保险金��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不退还任何保险费。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第六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6.1 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保单年度未经过净保险费[19]。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2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后十日之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1)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按“5.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第(2)款表中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变更之日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费维持不变,但在续保时,您须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职业支付续保保险费;若您或被保险人未按前述约定通知我们,而仍然按变更前的职业支付续保保险费,我们按如下规定办理:

  1)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续保保险费与应交续保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实际已交保险费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

  2)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我们将多交的续保保险费无息退还,但至多退还一个保单年度多交的续保保险费,您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释义

  1. 社会医疗保险 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少儿医疗基金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2. 满期日 本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日。

  3.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 医院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

  b.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施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合格医师指具有与请求赔付的疾病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认证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上述医院执业的医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c. 不包括未达卫生行政管理规定的��级医院标准的分院、联合医院及病房、外设挂靠的门诊部、康复、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 合理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品费、检查费、护理费、医疗用品费等费用,以符合国内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及价格和列入国内当地医疗保险(包含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普通医疗支付范围的规定为限。

6.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未达卫生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