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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年修订)

2014-09-17 09:18: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年修订)怎么样?

  合众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年修订)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2)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

  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

  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

  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

  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

  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

  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

  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

  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以该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已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对该被保险人保险

  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

  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

  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合众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年修订)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附件7-3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1.5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1.5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4.2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予以注意。..。..。..。..。..。...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关于本保险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 释义

  1.1合同构成 4.1保险金受益人 6.1现金价值

  1.2投保范围 4.2保险事故通知 6.2重大疾病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4.3保险金申请 6.3意外伤害

  1.4合同内容变更 4.4保险金给付 6.4专科医生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4.5诉讼时效 6.5毒品

  风险 5. 其他事项 6.6酒后驾驶

  2. 本合同保障责任 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1保险金额 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8无有效行驶证

  2.2保险期间 5.3年龄性别错误 6.9遗传性疾病

  2.3保险责任 5.4被保险人变动 6.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2.4保险责任的免除 5.5事故鉴定 体异常

  3. 保险费的支付和续保 5.6投保信息变更 6.11极短期保险费

  3.1保险费的支付 5.7争议处理 6.12有效身份证件

  3.2续保 6.13未满期保险费

  6.1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6.15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6.1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 完全丧失

  6.17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6.18 永久不可逆

  2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

  保险责任

  等待期

  2.3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