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年修订)
2014-09-17 09:18: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间为准。
保险期间
2.2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保险金额
2.1
本合同保障责任
Y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费收据。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释义6.1)。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合同内容变更
1.4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 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立与生
效
1.3
凡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2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合同构成
1.1
关于本保险合同
X
合众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年修订)条款
附件7-3
3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合
同。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 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凡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续保时,不得增加该被保险 人保险金额。
续保
3.2
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
的,本公司按照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6.11)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和续保
Z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
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
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8)
(5)
(6)
(7)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义 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8)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见释义 6.10);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1)
(2)
(3)
(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
除
2.4
重大疾病保险
金
日起 30天内因疾病被诊断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
6.2),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这 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 外伤害(见释义 6.3)事故导致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4)明确诊断患本合同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按 照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件7-3
4
其他事项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4.5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