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团体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险(2008年修订)
2014-09-17 09:18: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 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 的差额。
保险金给付
4.4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2);
(3)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 组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 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
4.3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 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事故通知
4.2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 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 天后仍生存,但未及领取保险金而身 故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保险金受益人
4.1
如何申请领��保险金
[
附件7-3
在申请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
疗机构(见释义6.14)进行身体检查或到法定鉴定部门进行残疾鉴 定。
5
事故鉴定
5.5
(1)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增加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
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团体与成员关系终止的,自团体与成员 关系终止之日起,对该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 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见释义6.13)。
被保险人变动
5.4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
日期和性别在投保文件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 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 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 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 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 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 保人。
年龄性别错误
5.3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5.2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