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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顺心防癌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16 11:04: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附加顺心防癌疾病保险怎么样?

  海康附加顺心防癌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癌症

   2.4.1 癌症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癌症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癌症的确诊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将不给付“癌症保险金”。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1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续保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5 释义

  5.1 意外伤害

  5.2 发病

  5.3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5.4 专科医生

  5.5 癌症(恶性肿瘤)

  5.6 毒品

  5.7 酒后驾车

  5.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9 无有效行驶证

  5.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5.11遗传性疾病

  5.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

  本 页是空 白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海康附加「顺心」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 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附

  加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批注上载明。您缴付应缴的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 同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1.4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 主合同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 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合同的满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

  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