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康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15 14:05: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泰附加康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手术疗养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8岁-60岁 | 147.00元 | 1年 |
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100元 手术疗养250元 住院津贴100元 |
1年 |
0岁-65岁 | 590.00元 | 1年 |
手术疗养750元 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300元 住院津贴150元 重症病房监护室保险金3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发生疾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者,除精神疾病患者外,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
(一)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在三十日(含)以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在三十一日(含)以上的,我们按下列两种方式所计算出的金额总和给付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1)前三十日的部分,按(一)项约定方式计算。
(2)从第三十一日起,则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的两倍乘以被保险人从第三十一日以后的实际住院日数。
被保险人如因精神疾病,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仅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实际住院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但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住院,同一保险期间内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实际住院日数,最高仅以九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若同时治疗两种以上的疾病(含精神疾病)时,我们将以给付上限标准较高的该项疾病为准,按本条约定办理。
3.2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医院的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除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外,我们另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的两倍乘以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给付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烧烫伤病房保险金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合计给付的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及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该日仅得就其中一种病房申请给付。
3.3术后疗养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住院期间必须接受手术治疗且已施行手术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的五倍,给付术后疗养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同一次住院接受两项以上的手术项目时,其术后疗养保险金的给付应分别计算。但于同一次手术中,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二项以上的手术项目时,仅按一项手术项目给付术后疗养保险金。
3.4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害所需,而以救护车紧急医疗转送后,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的两倍,给付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以给付一次为限。
国泰附加康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2009.9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保证续保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