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康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15 14:05: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向您退还所有已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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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6]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发生疾病,经医院[7]医师诊断,必须住院[8]治疗时,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 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者,除精神疾病患者外,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
(一)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9]治疗在三十日(含)以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10]给付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在三十一日(含)以上的,我们按下列两种方式所计算出的金额总和给付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1)前三十日的部分,按(一)项约定方式计算。
(2)从第三十一日起,则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的两倍乘以被保险人从第三十一日以后的实际住院日数。
被保险人如因精神疾病,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仅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实际住院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但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住院,同一保险期间内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给付的实际住院日数,最高仅以九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若同时治疗两种以上的疾病(含精神疾病)时,我们将以给付上限标准较高的该项疾病为准,按本条约定办理。
3.2 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医院的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除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外,我们另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的两倍乘以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给付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次住院期间,烧烫伤病房保险金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合计给付的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及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该日仅得就其中一种病房申请给付。
3.3 术后疗养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住院期间必须接受手术[11]治疗且已施行手术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的五倍,给付术后疗养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同一次住院接受两项以上的手术项目时,其术后疗养保险金的给付应分别计算。但于同一次手术中,于同一手术位置接受二项以上的手术项目时,仅按一项手术项目给付术后疗养保险金。
3.4 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害所需,而以救护车紧急医疗转送后,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的两倍,给付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以给付一次为限。
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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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须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12]、自伤身体、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13]或受酒精、管制药物[14]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前的既往症[15],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6],但被保险人在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8]而住院治疗;
(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九)美容、所有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科手术,不在此限;
(十)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