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2014-09-16 11:0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内(在项目规划红线以内)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医疗费用的,需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支出的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在约定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Sun Life Everbright Life Insurance Co.,Ltd.
光大永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光大永明[2009]151号文呈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
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 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 共同构成。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
同的条款相抵触,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 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四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合同解除权】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须同时解除主合
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本附加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据监管或法律规定,本公司需要的投保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保单条款
第六条【投保条件】
一、凡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的十八周岁以上(含十八周岁)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人 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参保条件 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投保,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七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
现场内(在项目规划红线以内)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医疗费用的,
需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 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 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 治疗费、材料费等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支出的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
司仅对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在约定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