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5 14:06: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重症监护津贴
1.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事故最多给付可达30日,全年累计最多给付可达90日。
对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以全年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为限。
2.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每日重症监护室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住院天数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次事故最多给付可达30日,全年累计最多给付可达90日。
被保险人在领取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期间不能同时领取本条第1款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的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将不承担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承担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责任,但以全年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日为限。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生是指具有合格资格的,在卫生部批准的二级以上的医院工作的专科医生,不包括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合伙人、配偶或亲属。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本附加合同所称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本附加合同所称住院天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24小时为1天。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本附加合同所称重症监护室指医院内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重症监护及医疗护理之病人而设立的设施,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24小时持续护理和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