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团体女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5 11:02: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团体女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女性原位癌 特定手术 团体医疗
(一) 女性癌症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
女性癌症(见8.9)且于确诊20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
的女性癌症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女性原位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
女性原位癌(见8.10)且于确诊20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该被保
险人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
任终止。
(三) 特定手术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确诊有必要进行特定手术(见8.11)时,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特
定手术医疗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每项特定手术的保险金仅给付一
次,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女性癌症保险金、女性原
位癌保险金、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女
性癌症保险金额为限。
国华团体女性疾病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 号,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X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 8.1)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 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 8.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 8.3)向国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
(见 8.4)和子女(见 8.5)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内容执行。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Y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最长不超过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 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2.3 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等待期为
30 日,但被保险人连续投保(见 8.6)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见 8.7)导致初次发生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疗机构(见 8.8)确诊初次发生疾病的,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 2.3 条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
保险责任:
(一) 女性癌症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
女性癌症(见 8.9)且于确诊 20 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 的女性癌症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女性原位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
女性原位癌(见 8.10)且于确诊 20 天后仍存活的,本公司按该被保 险人的女性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 任终止。
(三) 特定手术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构确诊有必要进行特定手术(见 8.11)时,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特 定手术医疗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每项特定手术的保险金仅给付一 次,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女性癌症保险金、女性原
位癌保险金、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女 性癌症保险金额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