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5 10:10: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初次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国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号,2009年 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u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见 8.1)名册、被保险人知悉投保的证明、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 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 8.2)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 8.3)向国华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
(见 8.4)和子女(见 8.5)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内容执行。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v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时
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 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2.2 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等待期为
30日,但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见 8.6)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7)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见 8.8)的 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见 8.9)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 2.2条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10);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1)期间因疾病导 致的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8.14)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 8.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16)。
发生上述第 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
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见 8.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
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w 保险费支付
3.1 保险费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整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x 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4.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