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
2014-09-12 12:18: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轻症重大疾病多重给付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 长期护理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 | 4384.00元 | 20年 |
疾病身故保险金12.0万 疾病高残保险金12.0万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36.0万 意外身故保险金12.0万 意外高残保险金12.0万 长期护理津贴12.0万 轻症重大疾病多重给付7.2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对于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的一项。每项保险金给付按以下相应保险责任所列金额进行赔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若被保险人在确诊日之前未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 周岁生日之前),我们按照以下情形给付轻症大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大病,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与我们给付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与我们给付前两次轻症大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轻症大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轻症大病,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二、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达到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时,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日起《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的未来各期保险费。
自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若被保险人达到我们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且在未达到本合同第六条所列情况时,我们仅承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与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