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
2014-09-12 12:18: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则于被保险人76 周岁生日之前),我们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确诊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一周年后,经初次确诊与我们给付前两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所属组(依照重大疾病分组)不同组别中任意一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 周岁生日之前),我们按照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额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初次确诊所患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确需长期护理状态时,或因本合同中止期间所患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时,我们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的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且初次达到长期护理状态时已年满六十周岁,我们将自确认被保险人符合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条件之日起(含该日),每个月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时,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达到长期护理状态之日起《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的未来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一次性向身故受益人给付未领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我们首次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发生高度残疾或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后,一次性向被保险人给付未领取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我们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且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完毕时止。
四、 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且申请理赔时仍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交纳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五、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交纳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文件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特别提示您:
1、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又符合轻症大病的,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申请轻症大病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已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申领
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条件的情形,且我们已赔付过轻症大病保险金的,
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时,扣除该轻症大病保险金后进行给
付。我们另向您无息返还自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发生至您申请轻症
大病保险金期间交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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