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关爱终生综合疾病保险
2014-09-12 12:18: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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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 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 顺位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应当做出批注。但您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根据本保险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 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 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因保单借款导致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或出现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的,本合同效力 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逾期或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后;
4. 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6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时(若保单 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被保险人76周岁生日);
5. 我们给付完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或我们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依据“第七条保险责
任”中的相关情形而终止;
6. 出现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
1 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
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对于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 其中的一项。每项保险金给付按以下相应保险责任所列金额进行赔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内,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大
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无息返还您累计为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仅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 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后,经��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
的轻症大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若被保险人在确 诊日之前未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且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76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若保单周 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76周岁生日之前),我们按照以下情形给付轻症大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大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含本日)一百八十天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
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