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附加祥宁特别约定疾病保险
2014-10-11 11:25: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昆仑附加祥宁特别约定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60日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特定疾病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约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90日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约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约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约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附加祥宁特别约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60日至55周岁之间(含60日和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约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满90日后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约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约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约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退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