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附加祥宁特别约定疾病保险
2014-10-11 11:25: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 约定疾病:指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5.1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疾病种类
5.1.1原位癌及较轻度恶性肿瘤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并且己经接受了公认有效的针对性治疗的下列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见5.2.1):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果被保险人为女性,则不包括此项)。
理赔时需提供已接受肿瘤外科切除术或已接受正规化疗和/或放疗的证明。
5.1.2特定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的情况。须当且仅当满足下列两项条件但未满足下列三项或三项以上条件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仍检查证实左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5.1.3 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局部功能障碍(见5.2.2)。
5.1.4冠状动脉介入治疗
因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冠状动脉存在严重狭窄,且狭窄程度均不小于70%,首次实际接受了经皮冠状动脉成形术或其它介入治疗。
理赔时需提供冠状动脉造影证据,证明至少两条冠状动脉存在不小于70% 的狭窄。
5.1.5脑动/静脉瘤、脑垂体肿瘤
仅指脑动/静脉瘤、脑垂体肿瘤,且该肿瘤已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手术,完全或部分切除肿瘤;
(2)实际实施了针对肿瘤的放射治疗和/或化学治疗。
脑囊肿、其他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理赔时需提供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明,并由专科医生证实已接受肿瘤外科切除术, 或已接受正规化疗和/或放疗, 并住院治疗至少连续7天以上。
5.1.6特定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当且仅当满足下列两项或三项条件,但未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
(1)持续��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5.1.7特定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见5.2.6)性丧失,且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矫正视力低于0.1但大于或等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视野半径小于20度但大于或等于5度。
5.1.8心脏瓣膜手术 ( 非开胸的微创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首次接受了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血管穿刺导管介入手术来进行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开胸进行的手术不包括在内。
5.1.9脑损伤
指头部因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较严重损伤,但未达到主险合同中“严重脑损伤”的定义标准, 而实际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手术,以清除颅内血肿。
接受颅骨钻孔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理赔时需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证明,证实已接受上述手术, 并住院治疗至少连续7天以上。
5.1.10特定严重Ⅲ度烧伤
指皮肤烧伤面积小于20%的全身体表面积但是等于或大于10%的全身体表面积的Ⅲ度烧伤。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5.2约定疾病术语释义
5.2.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5.2.2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局部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180天后,经专科医生鉴定,未遗留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