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康瑞福星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6:07: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七章 释义
第二十三条 释义
一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 本公司 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三 身体高度残疾 本合同所称的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 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 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
野半径 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 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
外不能 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
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 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
此限。 身体高度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 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
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四 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期间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从踏入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离开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
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以收费方式合法 运载乘客,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客运为目的的陆路及水路 运输公共交通工
具,包括轮船、火车、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 租车,但出租车不要求有固定的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任何用于非公 共
交通目的和用途的交通工具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五 乘坐民航客机期间
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
查时起至被 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客机舱门时止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