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康瑞福星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6:07: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航三星康瑞福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 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
的投保单、其 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一),并自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
致身故,本公 司(见释义二)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高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
疾(见释义 三)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三、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意外高残特别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
具期间(见释义四)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除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水陆客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
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除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水陆客运公共
交通意外高残特别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