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11 10:3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0岁 | 6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10.0万 |
1年 |
30岁-30岁 | 6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10.0万 |
1年 |
40岁-40岁 | 6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10.0万 |
1年 |
0岁-0岁 | 90.00元 | 1年 |
意外伤残保险15.0万 |
1年 |
0岁-18岁 | 10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5.0万 |
1年 |
0岁-60岁 | 10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5.0万 |
1年 |
0岁-0岁 | 120.00元 | 1年 |
意外伤残保险20.0万 |
1年 |
35岁-35岁 | 12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20.0万 |
1年 |
0岁-55岁 | 20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10.0万 |
1年 |
0岁-65岁 | 200.00元 | 1年 |
意外残疾10.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1.4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
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