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11 10:38: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或驾驶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或驾驶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或驾驶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以给付金额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遇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或驾驶交通工具类别对应保险金额的较大者为限。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或驾驶交通工具类别对应保险金额的较大者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
民生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按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见7.1)时所乘坐或驾驶交通工具的类别进行区分,每份保险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第一类,商业运营(见7.2)的飞机:60万元;
第二类,商业运营的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20万元;
第三类,商业运营的汽车、电车(见7.3):2万元;
第四类,私家车(见7.4),公务车(见7.5):2万元。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电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或作为驾驶员(见7.6)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时遭遇意外事故(见7.7),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或驾驶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或驾驶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