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康瑞福星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6:07: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交保险费。 本公司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
保人。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若已 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 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
公司行使 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 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合同保险期间
内已交保险 费;对于不得解除合同的,按第一、二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