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康瑞福星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6:07: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四、航空意外身故/意外高残特别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见释义五)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身
故特别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除给付“意外高残保险金”外,还按照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给
付航空意外高残特别保险金。 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须在医院(见释义六)内进行治疗,本公
司 就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符合本 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从社会保障机构、 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后,按下述方 式进行给付:
1.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见释 义七),本公司对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
医疗费 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本公 司对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的 90%给付意外伤
害医疗保 险金。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 2%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残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见释义八)、斗殴(见释 义九),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十);
5. 被保险人酒���驾驶(见释义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义十二),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三)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9. 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释义十四)、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 伞、攀岩运动(见释义十五)、探险活动(见释义十六);被保 险人进行特技(见释义十七)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 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 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而身故的,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