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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09:23: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中意附加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 135.00元 1年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10000元

意外残疾保险金10000元

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元

意外烧伤保险金10000元

1年
28岁 135.00元 1年

意外伤害10000元

1年
30岁 135.00元 1年

意外伤害10000元

1年
32岁 135.00元 1年

意外伤害10000元

1年
37岁 135.00元 1年

意外伤害10000元

1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9.4)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例表》 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其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中残疾程度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一项以上 残疾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若同一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在同一肢并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 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 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 残疾保险金。

  2.3.2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烧伤,我们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简称《给付表二》), 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9.5)保险金,给付金额为烧伤部位和 烧伤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 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即: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 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 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不同的烧伤部位,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烧伤,无论是否发生 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中 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3.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 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但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附加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 外烧伤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 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 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3.4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 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 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9.6)内支出的合理 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保 险金的最高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接受治疗,我 们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 需的费用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 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 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