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09:23: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 | 135.00元 | 1年 |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10000元 意外残疾保险金10000元 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元 意外烧伤保险金10000元 |
1年 |
28岁 | 135.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10000元 |
1年 |
30岁 | 135.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10000元 |
1年 |
32岁 | 135.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10000元 |
1年 |
37岁 | 135.00元 | 1年 |
意外伤害10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9.4)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例表》 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其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中残疾程度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一项以上 残疾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若同一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在同一肢并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 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 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 残疾保险金。
2.3.2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烧伤,我们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简称《给付表二》), 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9.5)保险金,给付金额为烧伤部位和 烧伤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 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即: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 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 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不同的烧伤部位,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烧伤,无论是否发生 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中 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3.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 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但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附加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 外烧伤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 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 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3.4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 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 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9.6)内支出的合理 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保 险金的最高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接受治疗,我 们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 需的费用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 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已 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