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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09:23: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本产品可通过电话销售渠道、网络销售渠道及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 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 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 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9.1) 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9.2)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7 天至 60 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为准。

  2.2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 单周年日(9.3)的 24 时止。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后同意您续保,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支付 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若我们审核后不同 意您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各年度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 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等级确定。 本附加合同最长可延续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 69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 单周年日。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9.4)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例表》 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其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中残疾程度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一项以上 残疾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若同一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在同一肢并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 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 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 残疾保险金。

  2.3.2意外烧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烧伤,我们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简称《给付表二》), 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9.5)保险金,给付金额为烧伤部位和 烧伤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 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即: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 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 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不同的烧伤部位,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或烧伤,无论是否发生 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中 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3.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 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