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09:23: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支付日的次日零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 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 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效力的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1 个月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 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 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1 个月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6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6.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当您申 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本附加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 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9.16),同时扣除未满期净保险费的 10%作为退保手续费。若本 附加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本附加合同因残疾、烧伤或身故给付累计达本附加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时; (2)保险期间届满,我们不接受续保; (3)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4)主合同效力终止; (5)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7如实告知
7.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风险程度变化的告知及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移民到另一国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我 们,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新的迁居地的风险标准调整保险费或 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未能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了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您或被保险人应 10 天内书面通 知我们。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风险性降低时,我们将自接 到通知后的下一期保险费起,按照新的风险程度计收保险费。如 果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风险性增加时,您可以经我们同意支付 额外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否则,我们于接到通知后 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按 6.1 作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后,没有按上述约定通知我们且发 生了保险事故,我们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风险性降低时, 我们将按职业或工种变更前应赔付金额给付保险金;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风险性增加时,我们将按职业或工种变更前应赔付金额乘以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给付保险金;如果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 付责任。
9释义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保险费支付 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 一日为对应日。
9.2周岁
指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