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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大东方乘客意外伤害保险(A1)

2014-08-27 11:33: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新大东方乘客意外伤害保险(A1)怎么样?

  中新大东方乘客意外伤害保险(A1)

  适用年龄:6个月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全残

  4.3.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 10.1),并因此意外伤 害事故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身故,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我们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因意外伤害失踪,并经人民 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通 过本险种和其他险种向其给付的累计身故保险金总额为:北京、上海、广州、深 圳的未成年人不能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其他地区的未成年人不能超过 5 万元人 民币。

  4.3.2 意外残疾保险金

  4.3.2.1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见附表一)中的残疾项目,我们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 一所载陒应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 保险人在第 180 日时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的身体 状况对其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4.3.2.2 发生多项残疾时的给付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时,我们 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 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 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4.3.2.3 发生多次残疾时的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 除。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为限。

  4.3.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的 25%,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 的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见释义 10.2)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对该 被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 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对 100 元以上的部分按 照 80%的比例在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第 1 款所列的保险责任,但门诊治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 15 日止,住院治疗最 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 45 日止,且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 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治疗, 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合同保 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达 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 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 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我们申 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 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该保单签发地社会医 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中新大东方乘客意外伤害保险(A1)合同条款

  (中新大东方[2009]100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中新大东方乘客意外伤害保险(A1)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 合同”。